北京四川省乐至县同乡会章程
(草稿)
一、总则
第一条 北京四川省乐至县同乡会是北京地区乐至老乡的联谊组织,它与乐至县人民政府保持联系。
第二条 北京四川省乐至县同乡会的宗旨是,联络同乡,增进感情,加强交流,相互帮助,关心乐至县的建设,特别事教育事业,力争为家乡父老做贡献。
二、会员
第三条 凡在北京长期生活或者有固定工作的乐至县人,自愿参加本会活动,尊重本会章程者,经履行入会手续后,均可为本会会员。
第四条 本会会员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,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工作的权利,按规定交纳会费,承担一定的义务。
三、组织
第五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制。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是本会日常活动的领导和办事机构。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,副理事长二至三人,理事若干人。视情况可增设名誉理事长,由理事会聘请。
第六条 理事会任期二年。
四、活动
第七条 北京四川省乐至县同乡会的活动包括:一年一度的年会、适时的联谊会,及支援家乡的有关活动。均实行自愿参加的原则。
五、经费
第八条 会费每年每人交纳一次,每次30元,作为本会会务活动经费。其他的活动,视情另收。
第九条 本会可接受捐赠、资助。本会采取自愿集资的办法,拟兴办实业,支援家乡得教育。本会所有经费的收支,应严格管理,做好帐目,定期向大会报告。
六、附则
第十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生效。
第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权属会员大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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